来源:失业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30 14:33:02浏览87次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和失业救济基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主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沙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方案的批复》号文件,为增强失业保险保障能力,保障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使企业兼并、破产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在优化资本结构过程中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和失业救济基金发放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从1996年10月1日起,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员工每月3元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二、从1996年10月1日起,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失业职工按月从当地失业保险机构领取。
要求所有雇主严格按照新标准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机构要确保失业救济金按照新标准及时发放。
9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