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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失业保险,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

来源:失业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30 15:45:02浏览62次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城镇建设系统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参保人员转移。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和属地管理的规定,缴费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参加所在单位的失业保险。也就是说,直辖市的缴费单位和被保险人应当参与所在城市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在设区的市,应当参加设区的市失业保险基金统筹;不设区的市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加本县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缴费单位的城建系统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者参保人跨统筹地区流动,则失业保险关系的继承在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无论是单位城镇建设体制转移还是个人跨统筹地区流动,流动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不受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影响,应保障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其跨地区流动后,原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到其迁入地,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收。

《失业保险条例》没有统一规定单位城镇建设系统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者个人跨统筹地区流动是否转移失业保险待遇。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可以在不违背《失业保险条例》基本精神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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