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失业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30 15:57:02浏览88次
1、为确保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2、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和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本办法适用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办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其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和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再就业;
(二)应当征集服兵役的;
(3)移居国外;
(4)享受基础;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
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待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二)用人单位应当在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失业后,职工可以选择是否申请失业保险待遇。愿意申请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等材料,及时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登记。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为失业人员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手续。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后,失业人员按月从同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指定银行出具证明文件。
以上是边肖为您编制的《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中关于如何规定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全部内容。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后才能领取,经审核后才会缴纳失业保险金。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从www咨询律师。法律。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