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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买房 登记在子女名下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蓝利芝 时间:2021-10-06 03:19:33浏览62次

父母出资将房子直接登记到子女名下的利弊

房子始终是一个家庭的举足轻重的财产,而很多父母都是非常看重子女的,有些房产也都是为了以后给子女准备的,甚至在未成年的时候都已经给子女准备了房产,部分是由于对孩子未来的考虑和关爱,也有部分是源于担心自己的债务影响到孩子以后的生活问题,想着将房子登记到孩子名下,保障孩子的生活质量,但是如果查明房子是由父母出资购买的,父母也有债务无资产偿还时,是可以执行子女名下的房产用于偿还债务的,这个在此不再详细阐述。父母出资,将房子直接登记在子女名下这么做是有利有弊的,我们在此跟大家详细分析讲解一下。

第一,都有什么好处呢?

减少父母离婚后纠纷。

现在随着离婚率的提高,房子始终是夫妻双方重要的共同财产之一。现实中很多人在离婚时,不想将房子给到对方,也无法支付对方补偿拿到房子全部所有权,同时,考虑到离婚后对于子女可能造成的影响和以后子女的生存问题,在双方离婚时将房子共同登记在子女名下是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如果仅仅是签订离婚协议,而未办理过户,在双方离婚多年后再去执行是有争议的,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会认为,离婚协议中房子给到子女属于赠与协议,不是必须强制执行的,尤其是再其中一方再婚后,很可能反悔,所以,为了避免以后的纠纷,将房子直接过户到子女名下,能够避免夫妻双方婚后矛盾和纠纷的发生,也更能保证子女的权益。

2.避免少交税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如果登记在自己名下,等自己百年之后,虽然直接由子女继承不会产生税费,但是子女继承房屋再对外出卖时,需要缴纳20%的所得税,费用也是不少的。相反如果父母这套房子本身就是为了给子女准备的,直接将房子登记到子女名下,对于子女以后出让房产时会避免交税,节省费用。

第二,会有什么不利之处呢?

1.子女如果不到成年年龄,没有具体工作时,是不能办理贷款的。

虽然很多父母想要将房子直接登记到子女名下,但是如果子女不符合贷款的条件,银行是不能给予放款的,所以想要购买话需要全款进行股买才可以。虽然很多家庭想着购买房产,但是全款一次性购买还是觉得有压力的,因此很多父母考虑到自己的实际经济能力,并未直接将房子登记到子女名下。

子女婚后去世,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属于遗产部分,子女的配偶及子女有权利分割,父母的权益相对应会更弱。这个也是一个不太常见的情况,很多子女在婚后,由于意外或各种原因导致身亡,生前也未对财产作出分配,此时,房子从法律上来讲属于遗产范围,父母、配偶、子女均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都有权利分割,这也是很多父母不愿意见到和后悔的情形之一,虽然不希望见到,但也是不利情形之一,在此跟大家分享一下的。

父母年迈后,子女可能不好好照顾父母,并且父母如果没有其他财产,晚年生活上可能会担心受到很好的照顾。如果房子在父母名下,可以将房子赠送或者作出遗嘱,等到百年后再由对自己照顾多的子女来继承,这样可能会父母会更好一些,虽然这种情况属于一种有些极端的事情,但是现实中,确实很多父母考虑的问题之一。

父母出资将房子直接登记到子女名下是有利有弊的,现实中大家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充分知晓风险的基础上,作出更有利于自己的抉择。

(爱解答法律签约作者:陈律师,法学硕士,多年从事法律职业,经验丰富)

有问题就上爱解答~

4《民法典》生效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是否属于只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民法典》生效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是否属于只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一、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已有约定”。

(一)《民法典婚姻司法解释》第29条并未明确何种情况属于约定。

1.《民法典婚姻司法解释》第29条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1款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2.《民法典》第1062条1款4项规定,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1063条3项规定的除外(本法第1063条3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可以看出,上述法律规定明确的是赠与合同写明只归一方的,属于明确约定,并未明确“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是否属于明确约定。在我国绝大多数家庭中,父母不会与子女签订赠与合同,也很难提供证据证明赠与的意思表示。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第1063条,关于“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情况”的条文理解,最高院认为:“可以通过出资过程中相关的外观行为加以判断,根据不动产登记情况来判断父母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还是赠与其夫妻双方是比较客观的,实践中也易于掌握,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生效主义原则也是一致的。即在父母出资意思表示不明时,如果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应当认定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登记在子女夫妻双方名下,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当然,也可能存在登记在子女配偶一方名下的情况,但基于血亲关系的特殊性,此种情况宜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等于已经向社会公开了不动产的所有者只是自己的子女,申请登记的内容也是意思表示的一种,这种情况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均是最高院对民法典作出解释时权威人员,所以,根据以上观点,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明确约定赠与自己子女一方。此种情况下也无需区分赠与的是全款资金还是对应的房产,因为房产是全款资金转化而来,均是一方个人财产。

二、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夫妻支付剩余款项的,除双方有约定外,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父母出的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而房屋的产权及增值收益部分应当归夫妻共同共有。

《民法典婚姻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是“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属于对谁的赠与的问题”,而不是“对出资转化而来的房产份额属于对谁的赠与的问题”。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时,该资金属于赠与,但该出资对应的房产所有权份额是夫妻共同共有,即整个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对应的增值收益也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受赠的出资可以作为个人财产分割。

以上观点出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第1063条关于“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情况”的条文理解。

综上,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全款出资属于出资方子女一人所有,对应的房产属于出资方子女一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夫妻共同偿还剩余房款,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部分出资属于出资人子女一人所有,但房产以及升值部分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视为对夫妻的赠与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原告父母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出资、确由被告一人签订买卖合同,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其与被告就房屋归属有明确约定,故涉案房屋中原告父母出资依法应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父母出资部份是对被告、原告共同赠与还是对原告或被告单独赠与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父母为购买案涉房屋出资,但各方没有明确约定,应当按照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处理,一审认定案涉房屋为被告、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上诉人被告主张原告的父母的赠与是仅对自己的赠与,但原告对此不认可,而被告也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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