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农村土地作者:巢美华 时间:2021-07-10 10:52:16浏览98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解读: 第64条
第六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解释】本条是授权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本法实施办法的规定。
《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该法第六十四条**款**项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这是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本法实施办法的立法依据。
授权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本法实施办法的现实依据在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水平低,地区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农村地区。目前,东部沿海地区与西部内陆地区的差距,交通信息便利地区与交通不便利、信息闭塞地区的差距,在不同地区的农村也很明显。此外,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平原和山区、粮棉作物产区和经济作物产区、种植农业区、林区和牧区之间存在差异。这客观上要求制定和实施有关农业和农村的法律法规,既要坚持国家意志的普遍性,又要考虑到地区差异的客观现实。
具体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经济发达地区的实践步伐要快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是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所包含的客观存在。实践证明,坚持和发展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管理体制,绝不是忽视各地的客观差异,不谈任何灵活性。因此,本法**条以明确的陈述开始。根据《宪法》第8条第1款,它明确肯定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地位,并将稳定和完善这一基本制度作为本法的首要目的。同时规定了赋予农民长期、安全的土地使用权、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一系列目的。然后围绕这些目的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考虑到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该法仅对一些问题做出原则性规定,给地方政府制定具体措施留有一定空间;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将一般规定的普遍适用与当地条件的客观差异相结合。允许各地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范围内,因地制宜地制定实施办法,在坚持本法规定的前提下,本法的实施可以更加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