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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抵债工作汇报

来源:农村土地作者:撒新洁 时间:2021-09-02 19:21:12浏览67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再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如何使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法有效,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用途,以及土地转让合同中记载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附属。

1、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进入市场,即出售、交换、赠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缴纳地价。出让土地不一定转让,未开发出让土地不一定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在实践中,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往往在没有明确的情况下被转让。例如,农村居民或前农村居民因某种原因放弃耕作到城市,他们经常将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作为私有财产出售或给予他人。

2.《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进行开发利用投资,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作为工业用地,实际开发为商品房的,则该商品房不得出售,必须重新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3.土地建设规划设计。包括土地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公共配套设施。

4.要搞清楚土地使用权是否具有禁止性和限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共有房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因国家公共建设需要或旧城改造时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权需要,政府应及时收回,防止已被政府收回的土地,原土地使用者仍转让其原土地使用权证书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合法凭证。

只有当转让方登记土地所有权时,转让的财产才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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