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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征收暂行条例?上海房地产税征收标准2021

来源:房产买卖纠纷作者:丙敏 时间:2021-09-04 21:51:20浏览64次

《房地产税征收暂行条例》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在很多地区对房地产征收的相关税费都是以条例为依据的。下面,五六懂法网边肖带来条例的相关内容,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相关知识。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的,由管理单位缴纳。产权抵押的,由抵押权人支付。产权人或者抵押权人不在产权所在地,或者产权尚未确定,租金争议未解决的,由产权托管人或者使用人支付。前款所列的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抵押人、财产保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的10%至30%扣除后的残值计算缴纳。具体扣除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财产原值作为依据的,应当参照类似财产经财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出租的,以财产的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税率按房产残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按照房地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财产免征房产税:

一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有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划拨资金用于本单位自有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不动产;

4.个人拥有的非商业财产;

5.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财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外,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可以看到,这个规定的内容并不多,主要规定了房产税征收范围和标准的知识。同时,由于这项规定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许多地方已经不能再适用于现代社会。建议相关立法部门根据当前房地产形势进行适当调整。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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