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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3-10 22:15:19浏览82次

工伤法律知识大全

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是指职业伤害、工伤和工伤。指劳动者在工作活动或者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遭受的意外伤害以及不良因素造成的职业病伤害。

二.工伤类型:

1.根据受伤程度:一般分为轻伤和重伤。

也可以分为

(1)轻伤;

(2)中度损伤;

(3)无生命危险的重伤;

(四)重伤并有生命危险的;

5]关键、幸存和未知。

2.根据伤害因素的分类:

(1)机械伤害:如尖锐物体造成的切割和刺伤、钝器造成的挫伤、建筑物倒塌造成的挤压伤、高处坠落造成的骨折;

(2)身体伤害:如烫伤、烧伤、冻伤、电击伤和电离辐射伤害;

(3)化学损伤:强酸、强碱、磷、氢氟酸等引起的烧伤。

3.根据损伤部位,可分为颅脑损伤、面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和肢体损伤。

4.根据皮肤或粘膜表面是否有伤口,分为开放性损伤和闭合性损伤。

5.根据损伤组织和器官的数量,分为单一损伤和多重损伤。

三.《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

(二)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伤事故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或者其他事故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外出工作时因工负伤或者失踪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或者在抢救无效后48小时内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三)原在部队服役,因战争或工伤致残的职工,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在到达用人单位后复发。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之一的,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工伤或者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

第四,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必须经过三个阶段:工伤认定、劳动能力认定和劳动仲裁。许多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工作许可证等证件,往往需要确定劳动关系。

五、工伤认定程序:

首先,雇主或雇员应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遇特殊情况,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期限可适当延长。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在诊断结果出来后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第三,劳动者接受申请后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书面通知对申请材料进行补正后,应当受理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以及劳动者所在单位。

以上是关于工伤的各种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情况往往很复杂,这就要求每个人都要适应实际情况。如果你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援助,你可以去五六懂法网找一个律师进行专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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