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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死亡算不算工伤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圣孤菱 时间:2022-06-17 12:14:15浏览4239次

法律分析:员工下班后突然死亡是否被认定为工伤,取决于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一般来说,不可能确定工伤。该员工死于道路交通事故,另一方为主要责任方。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其视为工伤。如果员工在公司岗位上突然患病死亡,则可认定为工伤。作为死者的家人,我去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下面通过分析两个下班后死亡算不算工伤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下班后死亡算不算工伤案例一

朱某是某矿区员工。为方便倒班员工休息,公司为倒班员工在福利区安排了公寓。

2014年3月5日14时朱某前往公司上小夜班,23时20分下小夜班。

3月6日00时40分左右,朱某与同事一起回到公司福利区的公寓。

3月6日10时15分左右,同事敲朱某的房门想一起去上白班,但无人应答。

中午12时左右,朱某被同事发现斜躺在公寓床上,已经死亡。

矿区医院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诊断》(推断)书》证明朱某死亡原因为猝死。

矿区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接警后派员到现场,经查验,现场门锁完好,死者仰躺于床上,室内无明显翻动及其他可疑痕迹,尸体检验也未见明显外伤,综合医学证明及调查情况,认定朱某死亡排除他杀及自杀可能性,系意外猝死。

2014年9月25日,朱某妻子杨某向矿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矿区人社局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杨某不服于2015年3月18日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朱某死亡属于工伤事故。

法院一审

一、关于朱某的死亡时间

朱某死亡的时间是在下班回到公寓之后,而不是在上班期间。从朱某23时20分下小夜班到其于次日11时40分上白班,中间间隔时间长达12小时20分,因此该期间为职工生理需要的正常的休息睡眠时间,并不是工作期间的短暂休息。杨某认为朱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朱某的家在嘉峪关市区,朱某上班的时间应从其坐上矿区交通车时开始认定,上车后就由公司管理,休息也属于工作时间,属于工作中休息,其主张与事实不符,亦缺乏法律依据。

二、关于朱某的死亡地点

朱某在3月6日0时50分下班回到公寓后正常睡眠期间死亡,死亡地点位于矿区福利区,而不在生产厂区。福利区为职工上班前及下班后的休息及自由活动的场所,而非上班正常进行工作生产的场所。因此,朱某死亡的地点并非工作地点。杨某主张朱某死亡的地点只要在厂区就应属于工作地点,与事实不符。

三、关于朱某的死亡原因

朱某在3月6日0时50分下班回到公寓休息期间死亡,该休息期间长达12小时20分,是人们生理需求正常的休息睡眠时间,并不是工作期间的短暂休息。同时,医院诊断证明朱某的死亡为猝死;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查看笔录也排除他杀及自杀的可能,系意外猝死,因此,朱某在公寓休息睡眠期间死亡与工作无关。

综上,朱某在下小夜班后,在晚上矿区福利公寓内正常休息睡眠期间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向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某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中,公司《工作两地生产运行与休息模式》《朱某死亡经过报告》、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公安机关“3·6”朱某死亡案现场查看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朱某系下小夜班后回到公寓休息期间猝死,既非在工作时间也非在工作岗位死亡,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最高法院最后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如何申请工伤?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4、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处理的一般流程如何走?

工伤赔偿的流程:

1、工伤报告程。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2、工伤认定程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3、工伤鉴定程序。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4、协商赔偿程序。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三、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

四、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

六、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又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

七、故意犯罪导致伤亡的;

八、醉酒或者吸毒伤亡的;

九、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评残要什么资料?

需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1)受伤者身份证;

(2)门诊病历本;

(3)医院住院病历,包括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体格检查表,专科检查表,辅助检查表,手术记录单,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病历需到住院医院医务科或档案室、病案室复印并盖公章;

(4)关于休息误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工资单或者收入证明,扣发工资收入证明(如果有);

(5)关于需要护理的证明、护理费发票或收条;

(6)交通费住宿费票据;

(7)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费发票;

(8)视情况提供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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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死亡算不算工伤案例二

 

下班后被指派干活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2020年5月24日17时38分

江西某公司职工廖某打卡下班

在公司食堂吃完饭后

被领导张某通知加班

18时16分

廖某在搬钢管时突然晕倒

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2020年5月26日,江西某公司向萍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廖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同日,被告萍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廖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现江西某公司不服,向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

廖某下班后被指派干活

突发疾病死亡

到底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工作时间”

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

“工作岗位”

是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本单位领导指派所从事的工作岗位。

已经打卡下班的廖某

在加班途中突然晕倒

经抢救无效死亡

符合上述规定的在工作时间

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江西某公司系主动向

萍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廖某申请工伤认定

且在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中

盖章确认

现江西某公司

否认自认的事实

又举不出相关证据证明廖某存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故江西某公司要求撤销

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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