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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伤保险认证指引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3-10 22:15:52浏览146次

1.申请:员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以下统称“员工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区人民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在职工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区人民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要求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应当自职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向区人民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延期理由。经区人民社会保障局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期限可适当延长。

2.受理:区人民社会保障局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收件回执》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区人民社会保障局应当场或在15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和期限。

3.审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4.决定:区人民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的决定需要依据有关部门的结论或者相关技术鉴定的,应当中止工伤认定的期限,并在作出结论前书面通知申请人。

5.交付:区人民社会保障局将在20天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交付给受伤工人(或其近亲属)和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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