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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了,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问答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9 22:05:02浏览144次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就新《条例》答问。

问:新 《条例》 颁布实施主要有什么意义和作用?

答:《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不仅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刚刚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化解用人单位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受伤工人的切身利益。

新《条例》的实施能够充分保护受伤职工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减少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有利于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新《条例》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通过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制度,分散了这些单位承担的工伤经济费用,同时减轻了这些单位的交易负担。新《条例》还改变了以前由单位支付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了工伤职工待遇标准,保证了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支付,增强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第三,有利于加快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最终形成预防、补偿和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框架,有利于加快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由单纯关注事后补偿向事后补偿和事前预防并重的转变,由治疗性康复向以职业康复为核心的转变,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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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同时,也将从根本上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问:这次修改后的 《条例》 主要有哪些亮点?

答:新《条例》做了一系列调整,以更好地保护员工的权益。新款《条例》有以下六个“亮点”:

一是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到不受公务员法管辖的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系统地解除了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对工伤风险的担忧。

二是调整和扩大工伤范围。鉴定范围将从原来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使更多的员工受益。

三是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新《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建立了工伤认定的简单处理程序。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期限由原60天缩短至15天。

第四,工伤保险待遇有了很大提高。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从48-60个月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到20倍。与此同时,对残疾工人的一次性残疾津贴进行了调整,1至4级、5至6级和7至10级残疾工人的一次性残疾津贴分别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

第五,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借鉴国际经验

六是增加力量。

新的《条例》增加了一条新的规定,即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以便及时处理工伤,并系统地遏制一些雇主的恶意诉讼。对不参加工伤保险、拒绝协助工伤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力度加大,工伤保险执法力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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