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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3 11:40:06浏览109次

一般规则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的工人应当到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到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制定。

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所需交通费和住宿费由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接受康复治疗的费用,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因日常生活或者工作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受伤的劳动者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发生的费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重伤或特殊情况,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精华阅读:工伤保险制度是一种什么制度,企业工伤保险制度

为了保护受伤员工的个人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一、工程开工前,公司凭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到社会保险基金征稽机构办理保险手续,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填写表格时,法定代表人应在表格上签..点击阅读

受伤职工经残疾评定后,中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残疾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经评定残疾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照顾的,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照顾费。

生活费和护理费按三个不同的水平支付,即完全不能照顾自己、大部分不能照顾自己或部分不能照顾自己。标准分别为去年总体规划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的条件;

(二)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

(4)被判刑人正在被投入监狱执行死刑。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或者转移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继承人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劳动关系所在地单位承担。

员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原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赔偿方式。

如果一个企业

对于患有职业病的工业工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当地雇员上一年的平均工资。

20岁以下:6个月工资;20岁(含20岁)-30岁(不含30岁):5个月;30-40: 4个月;40-50: 3个月;50-55: 2个月;55-60: 1个月;

(3)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十级伤残是我六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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