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工伤保险条例细则,时评:工伤保险条例向人性化目标迈进了一大步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3 15:15:05浏览74次

上下班途中有争议的意外伤害是否是工伤最终得到了解决。

关于通勤机动车事故属于工伤的说法没有得到国务院的批准。不仅如此,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还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除目前的机动车事故外,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受伤的员工,也应认定为工伤。此外,无论是与现行法规还是征求意见稿相比,工伤死亡一次性补助大幅提高,调整为前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打破了地区限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同命同价”。

毫无疑问,修订后的法规并没有像人们早先预期的那样“倒退”,而是朝着人性化的目标迈出了一大步。《工伤保险条例》草案曾经删除了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的员工应被视为工伤的规定,但这一取消在公众中引起了近乎片面的怀疑。原因可能很明显。

推荐阅读: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是,用工单位必须给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合理的角度来看,上下班途中的工人应被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长。它是正常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与工作相关。事实上,国际条约对此也有足够的法律支持。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关于工人赔偿(包括农业工人)公约》(第12号)对“工伤”的定义涵盖了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伤害情况。《1964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12号。12L)规定,工伤赔偿应包括职业病和通勤事故。当然,工伤认定的范围是一个逐步扩大和合理化的过程,但不可避免的趋势是,迄今为止,世界上约三分之二的国家都有法律将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认定为工伤。如果废除这项13年的规定,我国工人的保护标准将低于国际劳工标准,“倒退”的含义是毫无疑问的。

幸运的是,不仅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事故不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非机动车事故也包括在内。这是顺应国际潮流的方法。然而,“工伤认定争议多、操作难度大”的现状,一度被作为取消工伤认定的理由,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客观存在。虽然这不能成为取消交通事故中工伤认定的理由,但如果该规定的具体认定标准得不到解决,可以预见,该规定很可能会像一个大网袋,囊括所有应该和不应该认定的工伤,成为要求工伤认定的通用条款。

一般法律规范使得立法语言含糊不清。在中国,《工伤保险条例》之前缺乏对“通勤”的明确定义是法律普遍性的突出表现。所谓“争议众多,难以操作”,往往是缺乏定义标准的结果。因此,立法者应尽可能涵盖众多复杂的社会事实,并通过完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法院判决以及为雇主和雇员提前指明通勤路线和地点来确定“通勤”标准。例如,英国法律规定,只有在雇主提供或批准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才被视为工伤。美国大多数州的法律认为,在上下班途中受伤的雇员是工伤,但机动车辆事故通常不在保险范围内。这意味着我们可以通过某些条件来限制“通勤”的范围,这样它就不会被过度扩大和任意解释。但是,我们也必须考虑到我国强制保险的现状,如起步慢、责任范围低、侵权民事赔偿往往不完整等,使真正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劳动者能够获得充分、合理的赔偿,以维持其基本生活。

上下班途中涉及的事故和伤害的识别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