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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医保基金可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4 15:30:03浏览85次

法律专业人士指出,《社会保险法》分别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中规定了“预付款”,有效解决了员工人身伤害无人负责时的“谁来照顾”问题,体现了对员工实际利益保护的加强,特别是在非正规就业的情况下。

不规范用工劳动者将是潜在受益人

2010年3月,一家餐饮公司的面条师傅张(音译)在一天的工作中操作擀面杖时,左手手指受重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住院期间,单位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然后就停止了查询。面对高额的住院费用、医疗费用和二次手术费用,张一家在单位多次申请不成功的情况下,通过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的申请。一年多以后,张仍然没有领取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人们在工作中受伤,当他们被送到医院时,没有人注意他们。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和复杂的权利保护程序,受伤工人及其近亲别无选择,只能这样做。“这可能是工伤保险纠纷中最常见的案例,”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林彦君说,他已经为普通工人打官司多年。"幸运的是,这场悲剧有望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结束."

林彦君的律师告诉记者,根据目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不为农民工提供工伤保险,工伤农民工的所有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承担。从表面上看,这是对雇主不向工人提供工伤保险的一种制度性惩罚。然而,事实上,这一制度设计使得工伤事故发生后农民工的医疗费用和相关补偿依赖于用人单位。结果,政府不关心,雇主推卸责任。各种不利后果往往落在农民工身上。

《社会保险法》规定,如果雇员的雇主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发生事故,雇主应支付工伤保险福利。

用人单位不缴纳的,应当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然后由用人单位报销。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将使工伤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真正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护林彦君的律师认为,农民工和其他非标准工人将是工伤基金预付款制度的最大潜在受益者。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也可以在工伤后向社会保障基金申请工伤治疗费,其工伤得到及时治疗。

四种情形可申请“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于7月1日正式实施。

7月1日后发生工伤的职工,在“无人负责”的情况下,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预付款”。记者了解到,为确保预付款制度的顺利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7月1日发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与《社会保险法》同时实施。

《暂行办法》进一步规定了预付款系统的具体情况和程序。根据《暂行办法》,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可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在四种情况下向社会保险机构书面申请提前缴纳工伤保险待遇。分别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依法撤销登记备案;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经依法仲裁和诉讼后,法院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件;员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的其他情形。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预付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其近亲属提交的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待遇,告知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有权在按照规定预缴后要求返还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社保机构的代为追偿能力是顺利实施的关键

“工伤基金预付款制度被称为社会保险法的亮点之一。目前,我省尚未收到相关受害者的预付款申请,”省人民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司长李元和表示。目前,工作人员已经认真研究了《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中的预付款条款,相关部门也正在制定更加具体、可操作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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