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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什么情况下不认定为工伤,职工坠楼身亡是否可认定为工伤?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5 11:40:04浏览100次

某投资公司状告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因其对该公司员工因工伤坠楼身亡不满意。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上诉。

2009年5月7日,投资公司酒店客房部的公共区域服务员牟阳从酒店21楼摔下,在酒店工作时死亡。2010年4月22日,杨的父亲向区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当月27日,区人保局正式受理申请,并委托代理人对投资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制作《调查笔录》。同年5月25日,区人民保险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投资公司交付《举证通知》,通知投资公司如果认为杨的死亡是自杀,不属于工伤,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投资后公司向区人保局提交了《关于杨死因的情况说明》和《对于举证通知的回复》。同年6月18日,区人民保险局发布《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投资公司对该结论不服,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同年9月25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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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杨系自杀,不能视为工伤或工伤。人民保险局制作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缺乏事实依据,存在程序性缺陷。因此,请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保险局认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工伤认定结论合法,投资公司起诉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要求维持工伤认定。杨的父亲说,他同意人民保险局的工伤认定,并要求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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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后维持了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决定,但一家公司仍拒绝接受该决定,并向第二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该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审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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