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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二)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5 19:50:03浏览137次

工伤保险对工伤保险待遇有什么规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名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员工应接受治疗,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的工人应当到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到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制定。

因工负伤住院治疗的职工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应当报经办机构批准。总体规划区外工伤的交通、住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总体规划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在治疗非工伤疾病时,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所发生的费用,符合条件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得停发。

 第三十二条受伤工人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可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三条员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需要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重伤或特殊情况,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受伤职工经残疾评定后,中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残疾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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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名被评定为残疾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费和护理费按三个不同的水平支付,即完全不能照顾自己、大部分不能照顾自己或部分不能照顾自己。

标准分别为去年总体规划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标准是:一级残疾为27个月的个人工资,二级残疾为25个月的个人工资,三级残疾为23个月的个人工资,四级残疾为21个月的个人工资

(二)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如难以安排工作,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员工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员工工资的60%,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如果残疾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雇主应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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