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6 21:45:02浏览116次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造成事故伤害的;
(二)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伤事故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或者其他事故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外出工作时因工负伤或者失踪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或者在抢救无效后48小时内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三)原在部队服役,因战争或工伤致残的职工,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在到达用人单位后复发。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