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3-11 22:09:33浏览81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3条、第37条、第62条、第64条和第《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条的规定,被认定为十级伤残的武汉市工伤职工享受以下待遇:
1、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贴;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和福利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5.当病人不能自理时,由雇主负责住院期间的护理。
6、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本人7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8、劳动终止或终止,按武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6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8个月。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费用。我的工资是指受伤工人在遭受事故或职业病之前12个月内的平均月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