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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怎么算,2015年合肥六级工伤赔偿标准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1-03-01 15:40:03浏览106次

合肥市六级工伤赔偿标准

第一,医疗费用

根据医院的发票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享受以下待遇:

(1)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是:五级伤残是我18个月的工资,六级伤残是我16个月的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工资的70%,六级伤残工资的60%,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雇员本人提议,雇员可以终止或终止与雇主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和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按月发放,直至60岁男、50岁女退休,不能同时享受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和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

四.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每月5007元(合肥市2014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7元)18个月=90126元(劳动合同终止时一次性支付,不能与伤残津贴同时享受)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六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8个月。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动词(verb的缩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每月5007元(2014年合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7元)34个月=170238元(劳动合同终止时一次性支付,不能同时享受伤残津贴)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伤残被认定为六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4个月。

不及物动词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原工资具体停工留薪时间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4条规定,带薪停职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受伤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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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停工时间和工资保留期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用:每月5007元(2014年合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84元)80%住院月

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凭医疗机构证明按月支付护理费用。护理费标准为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的差额由用人单位支付。对护理需要有争议的,可在停工留薪期或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向所在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八.住院伙食补助:20元住院天数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了食品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和延长使用寿命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提出并经用人单位批准,可以一次性支付辅助设备费用,但最长计算期限不超过20年。总体规划区的平均剩余寿命不超过20年,按实际年限计算。

十、辅助设备维护费用

十一、安装辅助设备产生的护理费用

十二、因安装辅助设备而发生的住宿、餐饮费用

十三、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

十四.合理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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