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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人之危是什么合同,民法总则趁人之危与显失公平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1-03-01 15:50:03浏览140次

当发生工伤事故时,尤其是用人单位没有办理工伤保险,为了减轻其责任,会要求劳动者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承诺给劳动者支付一定的款项,但要求劳动者放弃索赔权,并订立一些双方权利义务终止的条款,双方不得在之前的劳动关系中主张任何权利。工伤赔偿协议是趁人之危还是明显不公平?五六懂法网网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浏览。谢谢你。工伤补偿协议是趁人之危还是显失公平

万一发生工业事故,工人们迫切需要钱来治疗损伤。为了及时获得补偿,他们往往违背自己的真实意图,与雇主签订补偿协议。然而,当工人声称他们是被迫签署赔偿协议时,他们往往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他们不能提供证据。因此,法院更关注的是赔偿协议的明显不公平,但对于如何认定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明显不公平,即明显不公平,存在较大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私法实行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本身是其利益最忠实的捍卫者。因此,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与他人订立合同,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原则上应当确认其效力,法院不得随意篡改或者变更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法院应鼓励当事人通过和解解决赔偿问题。一旦达成补偿协议,一般应认定补偿协议有效,相关补偿问题按协议约定的内容解决。协议中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应当由赔偿权利人来证明,人民法院不应当武断地认定明显的不公平,从而否定协议的效力。

另一种意见认为

,工伤赔偿协议不同于一般民事协议,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劳动者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人民法院应积极严格审查协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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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但在明显不公平的具体认定标准上存在分歧。有人认为只有当实际赔偿不足应得赔偿的一半时,才属于明显不公平;有人认为,如果实际赔偿不足赔偿的80%,属于明显不公平;还有人认为,实际获得的赔偿不应低于应得的赔偿,只要低于,就属于明显不公平。

工伤赔偿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赔偿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不平等,用人单位处于主导地位,劳动者站在急需资金救治伤病的一边。而且劳动者一般不清楚自己当时法律应该支付的赔偿金,属于无经验方。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工人往往违背雇主的真实意图,与雇主签订协议。而且,即使劳动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也是最低补偿。比如,劳动者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很多情况下低于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因此,考虑到上述因素,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协议,是否明显不公平应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不应给出具体标准。在考虑赔偿协议明显不公平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实际获得的赔偿与应得赔偿的差额和比例、对劳动者的伤害程度、旧伤是否复发、劳动者家庭的经济状况、用人单位的经济实力、签订协议时的客观情况(如劳动者急需医疗费用,但用人单位要求在支付医疗费用前签订协议)等。如果劳动者真的很可怜,而雇主有很强的经济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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