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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工伤赔偿标准,普通工伤赔偿标准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1-03-04 15:25:02浏览107次

众所周知,员工工伤后需要公司赔偿。如果公司购买了足够的工伤保险,赔偿由保险代理机构承担;否则,费用将由公司承担。如果是造成的或者残疾的,怎么赔偿?接下来,五六懂法网com整理了一些关于2013年郑州市一级工伤赔偿标准的知识。欢迎阅读!一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医疗费用:工伤治疗所需费用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这些费用一般包括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住院治疗需要。符合工伤保险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全额支付。但是,员工应当到约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治疗。在紧急情况下,他们可以首先去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援。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急救的,应当在脱离危险后及时转送协议医疗机构救治。发生异地事故,在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经急救解除危险后,转送本市约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需要康复治疗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报经办机构确认。

根据《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医疗要求的费用由经办机构报销。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结算。

二、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需要康复治疗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报经办机构确认。

按照工伤保险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停工期间的工资和工资

职工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薪留职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重伤或者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护理费。

工伤职工经评定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照顾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照顾费。

生活护理费按三个不同的等级支付,完全不能自理,大多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标准是河南省去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2012年,郑州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1480元。总的不能自理是每人每月1728元,每人每月1382元,每人每月不低于1037元。

五、医院伙食补贴

本人工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郑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郑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一次性伤残津贴。即一次性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55998元。

七.伤残津贴

辞职的工伤津贴是我工资的90%。工伤职工月工资2000元的,工伤职工可以每月领取1800元的工伤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八、辅助设备费

辅助器具费是指为生活方便或再就业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该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这个标准,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按流行电器成本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普通适用电器合理成本标准计算”,《工伤保险条例》中辅助电器的赔偿金额也应按照普通适用电器合理成本标准计算。

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赔偿项目

工伤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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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补助金、辅助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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