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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伤赔偿标准2019,合肥三级工伤赔偿标准2015年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1-03-05 09:05:02浏览87次

合肥三级工伤能赔偿多少?据五六懂法网网职业伤害律师介绍,赔偿金额一般在210万元至230万元左右(不含医疗费用和康复治疗费用,计算标准为30岁男性,月薪4500元)。详情请和五六懂法网网边肖一起看下面。合肥市三级工伤赔偿

第一,医疗费用

根据医院的发票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三级伤残为23个月工资

三.伤残津贴(不能与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并存):本人工资80%(按月发放,直至退休,不能与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并存,只能选择一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辞去工作,享受下列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未购买工伤保险的农村户口职工或建筑领域农民工不能与伤残津贴并存):本人工资220个月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对于因工伤致残未参加工伤保险被确定为一类至四类的农民工,我可以选择按时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根据工伤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待遇费率和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初三是220个月。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按相应等级减4个月待遇。

动词(verb的缩写)生活护理费:每月5007元(合肥市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7元)40%(大部分生活不能按月自理,一般到去世为止)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经评定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照顾的,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照顾费。生活护理费按照三个不同的等级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者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不及物动词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原工资具体停工留薪时间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带薪停工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受伤工人的具体停工时间和工资保留期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七.住院护理费用:每月5007元(2014年合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07元)80%住院月

(1)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职工因工伤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护理费用由单位凭医疗机构证明按月支付。护理费标准为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0%。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收到的生活护理费低于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

八.住院伙食补助:20元住院天数

(1)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一、因工负伤住院职工的伙食标准按每人每天20元执行。

九.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工作需要,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

(三)第九条工伤职工在配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时,应当配备超过支付费用数额的辅助器具,超出部分由工伤职工承担;配备低于支付限额的辅助器具,并按实际费用结算。

十、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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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设备维护费用

(1) 《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七条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项目,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并与工伤职工签订培训、维护和维修服务协议。

十一、工伤康复治疗费

(1) 《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十条根据《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不确认为康复对象。

(二)第十二条工伤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康复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严重或康复效果明显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估确认后,可适当延长工伤康复期,康复期与停工留薪期一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第十三条工伤职工在停薪留职期满后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康复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十二、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

十三.交通费用

合理的运输费用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根据发票的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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