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伤知识作者:荣修贤 时间:2021-08-27 06:40:45浏览121次
一、厦门十级工伤赔偿标准项目有哪些?
(1)医疗费用
1.要求: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备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无需到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诊。
(二)住院伙食补助
1.标准:出差食品补贴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执行。
(3)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区外就医。
(4)康复费用
1.标准: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备注:根据当地规定,康复治疗应由机构组织的专家进行评估。
(五)辅助设备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量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6)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不变,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重伤或者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将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薪留职期限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各地停薪留职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期间如需看护,由单位负责; (2)伤残评定后需要护理,不能完全自理的,统筹采取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是统筹的;生活不能自理的部分,统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
二、司法解释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贴:十级伤残为本人6个月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发生事故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