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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伤有何待遇怎么认定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银春梅 时间:2021-08-30 01:55:55浏览78次

一、教师工伤有何待遇怎么认定?

教师工伤的工资福利待遇应与原工资福利待遇相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按月支付。一般情况下,停薪留职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重伤或特殊情况,经经设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学校是事业单位,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问题,参见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员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支付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支付本人工资的90%;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支付工资。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支付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满十年以上的,给予工资的80%;

需要注意的是,在相关法律中,国家明确规定了员工在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在教师工资和医疗期间,学校应按有关规定支付教师工资和薪金。如果学校不支付工资薪金,教师可以向教育部门举报相关情况,申请工资薪金补偿。如果学校拒绝执行,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附近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可以要求民事赔偿.工伤不能要求民事赔偿。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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