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伤知识作者:笃建树 时间:2021-08-30 02:10:57浏览54次
工伤护理人员亦误工费是否存在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从受伤到完全治愈(误工)期间应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实际收入,因不能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
1.受害者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大不相同。
客观存在的差异决定了不同受害人遭受损害后,损失工作的损失收入会因人而异。
2.计算的依据不同。
由于行业和岗位不同,受害者是否就业,收入方式不同,计算误工费的依据因人而异。
3.有一定的推演。
一般来说,受害者应该能够在遭受损害之前的一定时期内正常工作并赚取收入作为参考或依据。至于本期可能的收入,只能根据一定的客观数据来计算,不包括对其收入有不利或有利影响的因素。
1.非连续延迟
这种失去工作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者因受伤和残疾继续失去工作
这种失去工作的时间从因受伤而推迟工作的那一天起算,直至残疾日期的前一天。
3.受害者因受伤而死亡
始于侵权,止于被害人死亡时(或因被害人死亡未计算损失时间,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
1.损失的时间费用包括:工资、资金、津贴、报酬等。
2.误工费包括全职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3.补偿应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基础(差额补偿原则)。
比如受害人是某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伤误工,单位不得扣除其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商业利益损失。
因为企业的经营利益不是简单地由经营者的劳动创造的,还包括资金、设备、组织管理、知识产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但是,在不能工作的时间内,雇佣与自己能力相当的人来管理企业或财产的费用,应该作为损失的时间来补偿。
在相关程序的操作中,损失时间费用的确定存在困难的差异。因此,需要注意法律的约束,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但要解决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判断,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减少自身利益损失,践行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