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伤知识作者:辉冬菱 时间:2021-09-01 18:11:08浏览120次
一、苏州市工伤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1、工伤医疗:
(一)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工伤或者职业病发生的费用(包括工伤复发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的,根据住院时间长短,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
(3)职工到大市, 苏州以外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并提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其交通费按实际结算支付;途中所需食宿费按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结算。
2.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义眼、假牙并配置轮椅、拐杖、助听器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限额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3.工伤职工经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确认需要生活照料的,按月支付生活照料费用。生活护理费标准分为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1.在原伤残津贴的基础上,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增加额为:一级伤残300元,二级伤残290元,三级伤残280元,四级伤残270元。
2、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一个月伤残津贴的10%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原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4.生活护理费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分别调整为2790元、2232元、1674元。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计算,符合上述第1、3项定期待遇调整的,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增长金额低于原待遇10%的,给予补偿。
三、职工因工死亡(含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其近亲属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补助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工业死亡一次性补助: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含办理退休手续)死亡的,只享受丧葬补助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1级至4级的工伤职工在原有伤残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获得一定数额的赔偿,3级伤残职工为280元,伤残驾驶员为270元,那么根据伤残等级不同,不同时期的赔偿标准是不同的,然后住院期间必须收取全部消费账单,然后才能申请赔偿。
雇主应自雇员遭受事故伤害之日起30.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为: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