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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领取的条件是什么,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钦乐双 时间:2021-09-13 13:06:57浏览119次

一、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领取的条件是什么?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工伤医疗费用报销业务:

(1)已参加工伤保险;

(2)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3)在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紧急情况下可就近到医疗机构急救);

(4)如需到统筹区外就医,须填写社保局县《新源县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表》,并取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5)工伤认定单位和缴费单位必须一致。

二、需要准备的资料?

(1)原件《工伤认定申请表》;

(2)原件《工伤认定决定书》;

(3)工伤发生当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登记簿(缴费大厅负责人签字盖章)

(4)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如用人单位或受伤员工有其他用途,请提前自行复印);

(5)提供住院证明、医学证明、病案首页、住院记录、出院小结、出院证明;门诊提供病历或疾病证明复印件;门诊检查需提供每份检查报告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b超、X光, CT、核磁共振等。);

(6)医疗费用(含住院、门诊)明细清单原件;

(7)经批准在总体规划区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提供《新源县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表》;

(9)需提供原《继续治疗确认书》继续治疗;

(9)旧伤复发需提供原件《旧伤复发确认书》;

(10)受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双方需复印);

(11)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

(12)工伤事故发生后超过30日,参保单位提交工伤认定书面申请的,需提交《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工伤职工或参保单位应携带上述所需资料到新源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待遇科提交资料;

(2)代理人在系统上支付治疗费用后,应致电工伤员工,通知其填写支付收据。

注意事项:

(一)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三大目录范围,工伤职工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工伤发生30天以上申请工伤认定的,次日工伤认定医疗费用受理后方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用人单位自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费用。

各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都是一样的,南京也没什么特别的,当然有些工伤事故在当地医疗水平有限的情况下,还是要去外地就医。在这种情况下,只需要在办理过程中注意转移申请,并得到社保机构的批准即可。情况属实的,社保经办机构不会拒绝批准当事人到其他地方就医。但如果不参加工伤保险,相应的工伤待遇由公司自行承担。

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事故.

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工伤怎么办.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建立工伤保险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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