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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交通事误工费的时间是怎样确认的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娄翠桃 时间:2021-09-13 15:11:58浏览103次

交通事故中,损失时间的补偿是经常涉及的。损失时间的时间计算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计算。那么,电动车交通事故中时间损失的时间如何确定呢?根据相关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者治疗期间的证明计算,可分为几天或几个月。

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误工时间规定如下:“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者因受伤和残疾而继续失去时间,损失的时间可以计算到残疾日期的前一天。”根据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对于损失时间的判决依据大多来自于法医的法医鉴定。因此,即使出院证明上留有XX天休息的医嘱,建议受害人以医嘱为鉴定材料,送具有法医鉴定资质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对遗失时间等需要鉴定的物品进行法医鉴定。

一、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的赔偿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被害人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为具有残疾等级。

鉴于这种情况,损失的时间费只能按确定伤残的前一天计算,具体表现为法医鉴定机构在鉴定证书上加盖日期和时间的前一天。比如1月1日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在4月1日接受法医鉴定,法医鉴定机构在4月5日作出法医鉴定结论,结论为“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丧失工作6个月,其伤情构成10级伤残”,那么丧失工作费的计算时间只能从1月1日至4月4日计算,而不是6个月。司法解释之所以有此规定,是考虑到被害人在残疾确定后,因丧失活动能力可以获得残疾赔偿。如果获得伤残赔偿,则丧失劳动能力的损害结果已经得到赔偿,因此不会有损失时间的损失。

然而,交通事故科的律师认为这一规定不合理。比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丧失工作6个月,导致受害人丧失10%的工作能力。同时,他在6个月的延迟期间丧失了10%的工作能力,导致他100%的工作能力无法工作(例如,腿部骨折的受害者无法自由活动,根本无法工作)。在这六个月里,受害者无法工作,也无法获得劳动报酬。如果固定伤残时间早于6个月的逾期期限,如果原告仅获得固定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10%的伤残赔偿金,则原告在6个月的逾期期限前丧失其他90%的劳动能力不能获得赔偿,显然是不合理的。

与此同时,另一个问题出现了。法医鉴定的合适时间是什么时候?离受伤日期越近,受害者康复越差,伤残判定的可能性越大,但损失时间的计算时间极有可能小于实际损失时间。但离受伤日期越远,可以提供失去时间的全力支持,但受害者恢复得越好,残疾判定的可能性越低。

2.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未致残。

二、时间计算

时间计算

1.非连续延迟

这种失去工作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者因受伤和残疾继续失去工作

这种失去工作的时间从因受伤而推迟工作的那一天起算,直至残疾日期的前一天。

3.受害者因受伤而死亡

始于侵权,止于被害人死亡时(或因被害人死亡未计算损失时间,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

综上所述,电动汽车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应注意损失时间的时间计算。同时,在补偿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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