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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1至4级主要待遇是怎样的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谷梁益 时间:2021-09-14 08:32:01浏览149次

工伤1至4级主要待遇是怎样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工伤鉴定一至四级的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下列待遇:

(1)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4个月,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2个月,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0个月,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18个月;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将停止发放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 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本处理意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刑字第10号)。最高法院在该批复中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就业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内死亡或者受伤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退休人员在就业期间,如因工负伤,可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处理,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执行

处理意见来自国务院法制办办事处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批复([2005]310号)。在答复中,国务院法制办市认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退休人员再就业后如何处理工伤。我们认为,我们应该提到“中共中央"办公厅”

中组部、中宣部、中央统战部, 人事部,科技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科协, 中国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

通知》(中办Fa[2005]9号)。通知规定:‘聘用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时,职工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有关待遇妥善处理;因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中组部、中宣部、中央统战部, 人事部,科技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科协, 中国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不能因工伤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虽然这个规定不是针对工伤认定的,但我们都知道真相。既然是按劳动关系处理,社保部门自然不会认定工伤。

综上所述,工伤待遇中不同伤残等级的一次性伤残津贴标准是不同的。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是补偿本人24至18个月不等的工资,为了获得相应的伤残津贴补偿,应及时进行工伤伤残等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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