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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社局工伤待遇审核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福欣然 时间:2021-09-14 14:57:02浏览136次

一、邢台市人社局工伤待遇审核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审查所需材料为:

(一)《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2) 《工伤事故申报表》;

(三)受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供养亲属,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及身份证原件、供养关系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证明原件;已评定伤残等级的,需提供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原件;劳动关系终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提供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医疗文书和费用清单;

(6)医疗诊断证明,住院患者需提供出院小结;因工死亡的劳动者,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7)《工伤职工转院诊治申请表》、《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等已审批的申请表;

(八)为统筹区外就医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提供定期税务发票。

二、工伤报备及就诊规定

(一)职工的工伤符合工伤认定、视同工伤认定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有关规定的期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一个工作日内,填写《工伤事故申报表》并报社保部门备案;《工伤事故申报表》不能及时报送的,可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一个工作日内电话报参保地社保部门,然后必须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

(二)工伤职工需要在协议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工伤事故申报表》。符合规定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发给申请人。

(3)工伤职工申请医疗、身体、心理、职业康复的,申请人应提供经医疗(康复)机构签字并由所在单位盖章的《清远市职工工伤职工转院诊治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发给申请人。

(4)工伤职工经评定伤残等级(含旧伤复发)后需要继续治疗的,申请人需提供经医疗机构签字、单位盖章、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的《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按照规定,社保经办人员应当在表格上加盖公章后提交给申请人。

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需要对享受工伤待遇的人员进行一定的审核。一方面保证了伤者真正符合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另一方面也保证了系统的完整性和信息的真实性。使用的材料由当地人保局规定,可以提前参考。

工伤保险的赔偿项目包括康复费用。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体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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