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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退休后有什么待遇,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什么意思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公叔依薇 时间:2021-09-17 09:37:13浏览144次

工伤保险退休后有什么待遇?

工伤和退休没有直接联系。可以要求工伤赔偿、一次性医疗补贴、一次性就业补贴。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辞去工作,享受下列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下列待遇:

(1)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18个月工资,六级伤残为本人16个月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劳动者本人提议,劳动者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下列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标准为:7级伤残13个月工资,8级伤残11个月工资,9级伤残9个月工资,10级伤残7个月工资;

(二)劳动用工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用工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因工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的法定退休年龄

工伤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与普通职工没有区别。男性60岁,女职工50岁,女干部55岁。从事井下、高海拔、高温、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以下简称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男性为55岁,女性为45岁。

工伤职工谁哈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3月28日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二)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工伤保险条例》执行中的争议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几个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或者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继续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就业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以项目保险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笔者认为,以上应取代以往不一致、混乱的规定。此前,全国各省市对退休人员工伤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不一,司法实践也不尽相同。大致有四种情况:

1、规定退休人员工伤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例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不适用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比如《北京市实施 办法》规定不受理。它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伤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2.规定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工伤劳动保险。比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 若干问题的通知》,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意外伤害的,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3.规定退休人员工伤不予认定,但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参照工伤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 问题的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相关规定,退休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聘用,现工作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他们在工作期间因事故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退休人员在就业期间,如因工负伤,可参照工伤保险待遇通过民事诉讼处理。处理意见来自国务院法制办办事处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批复([2005]310号)。在答复中,国务院法制办市认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退休人员再就业后如何处理工伤。我们认为,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 的通知》(发〔2005〕9号)的规定。通知规定:‘聘用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时,职工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有关待遇妥善处理;因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刑字第10号)的答复,最高法院在答复中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就业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内死亡或者受伤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退休是享受当时伤残评定后的待遇。伤残评定等级越高,治疗效果越好。因此,工伤后需要做工伤认定和伤残评定,这样才能获得更多的赔偿,也可以享受退休后的伤残待遇。因此,不同的工伤会有不同的处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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