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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算,企业工伤期间工资待遇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布丹秋 时间:2021-09-17 13:57:15浏览140次

一、北京市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算?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的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息期间,称为停薪留职期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事故伤害发生前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由与职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确定,或者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由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终结论为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带薪停工期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定义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原工资”。地方性法规中大致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指加班工资以外的工资;二是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内未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进行维权。

二、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一般情况下,停薪留职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重伤或特殊情况,经经设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将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期间工资福利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在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相关工资福利待遇,在医疗期间不得停止支付相关工资福利待遇。但如果医疗期已满,劳动合同的相关事项可以协商解决,但需要支付相关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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