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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受伤如何赔偿

来源:工伤赔偿作者:贯云英 时间:2021-09-15 08:22:05浏览89次

工伤如何赔偿?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6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9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6级伤残:本人工资 60%。

描述: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安排工作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实际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发生事故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带薪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5-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伤残就业补贴。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项金标准是根据伤残等级确定的,而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可在各省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四.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一般情况下,停薪留职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重伤或者特殊情况,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单位不安排护理的,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不及物动词伤残评定后的护理费用。

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照料的劳动者,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照料费。

完全不能自理:社会工资50%;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社会工资40%;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社会平均工资 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工伤住院职工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应当报经办机构批准。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和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用。

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

因日常生活或者工作需要遭受工伤的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十一、工伤复发的处理。

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劳动者,在停工期间有权获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补助金:元。

1.丧葬补助费:当地社会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不能工作的亲属,为因工死亡的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老人或孤儿每月10%。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的工资;

3.工业死亡一次性补助: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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