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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级工伤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工伤赔偿作者:雨莲卿 时间:2021-10-09 16:25:48浏览127次

?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整理

阅读提示

工伤或工亡发生后,职工依据规定能享受到哪些待遇?这些待遇分别是什么标准?本文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全面梳理总结了工伤赔偿标准,供大家实务中进行参考。

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经鉴定,因工伤达到一定伤残等级的(工伤伤残评级分为十级,十级最轻)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提出鉴定申请的主体: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二、工伤应享有的待遇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发放上述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注: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二)医疗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转地级以上市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四)辅助器具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注: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六)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级至六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的,发放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七)解除劳动关系时,享受的待遇(包括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

伤残等级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权提出解除

劳动关系,但职工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的,聘用期满后或者劳动者在聘用期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

在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按以下标准获得一次性补偿:包含由工伤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注:因补助金标准由各省自行规定,上述表格为山西省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补偿标准)

(八)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护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

(九)工伤复发享受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三、工亡应享有的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九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备注: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注: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工亡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参照工亡待遇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各项待遇支付主体梳理

根据工伤待遇支付主体、支付方式等不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整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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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文章:贾海威律师

排版:阿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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