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股权转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3 17:00:07浏览145次
案情简介:
1998年,仪器公司、仪器集团与证券公司签订协议,规定仪器公司返还证券公司垫付的2800万元股票款,仪器集团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双方签订《会议纪要》,规定仪器集团持有的仪器公司股权经评估定价后转让给证券公司。之后,在未办理相关评估审核手续的情况下,仪表集团仅办理了质押持有人持有仪表公司1710万法人股的证券公司质押登记手续。基于此,仪器集团主张免除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
《会议纪要》同意以担保人持有的股权抵充债权实现债务偿还,并就实现方式方法达成一致。但由于未能完成仪器公司的资产审计和股权价格评估,无法确认债权抵减股权的金额,也未能将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以及转让股权的数量和价格等重要内容。除了在股权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会议纪要》中约定本案债权债务最终无法清偿,仪器公司按《补充协议》中确定的债务总额扣除已偿还部分后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仪表组仍按保证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为了履行《会议纪要》的约定,票据集团最终同意向证券公司质押1710万股,并完成了质押担保手续,应认定证券公司对该部分股份拥有质押权。但在双方进行债务结算和股权质押的往来函件中,并未约定仅用1710万股抵减全部债务,且仪器集团未对仪器公司股权进行评估,也未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不构成国有股权转让事实。因此,决定票据集团对票据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证券公司可以通过折价、出售或者拍卖等方式优先补偿质押股份。
实务要点:
国有股转让必须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时,国有股持有人必须将转让数量、价格等重要内容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在股权登记管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手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变更登记,才能最终完成国有股权转让手续。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重耳字第124号《证券公司与票据公司承销协议纠纷案》,见《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西仪股份有限公司、西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承销协议纠纷上诉案》(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沙玲),附《民商事审判指导裁判文书选登》 (200401/53360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