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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税率是多少,股权转让如何节税

来源:股权转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3 20:27:02浏览107次

1、股权转让阴阳合同中的“避税”条款无效

《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转让方无需向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的股权转让价格发票,但需要出具收据或收据的约定,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恶意串通,应当是无效条款,但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所涉及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其他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案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阳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投资有限公司、刘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4号、36号)

2、实缴注册资本0元,股东0元转让股权也要缴税

某物业管理公司股东王女士将其在公司10%的股权(股东同意以现金出资100万元,王女士应出资10万元,出资比例为10%,实缴0元)以0元的方式转让给刘先生。王女士认为本次股权转让收入为0元,实收资本也为0元。没有转移收入,应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人员发现,该物业管理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100万元,实收资本0元。根据物业公司2016年9月的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为36,266.43元(实收资本为0元,未分配利润为36,266.43元)。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核实转让收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此,税务人员向王女士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如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实。

如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与股权相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则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净资产验证法、类比法等合理方法,依次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验证。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的原值。

本次王女士股权转让,2016年9月10日《资产负债表》申报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为36266.43元,王女士拥有公司10%的股权,相应的净资产份额为3626.64元。

特别是作者建议她以0元转让全部股份,明显低于她全部股份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因此,她此次股权转让的收入应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和计算。

即股权转让收入减去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股东转让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即使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也要缴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益,应当在转让协议生效、股权变更手续完成时确认收益的实现。股权转让收入是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取得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的收入。

4、纳税人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予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2005]130号)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发生变更,收入已经实现,转让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后,双方签订并执行终止原股权转让合同并返还股权的协议,这是另一次股权转让,前次转让收取的个人所得税不予返还。

特别是笔者建议,基于这一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的,履行的标志是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然后双方签署并执行协议,终止原股权转让合同并返还股权,个人所得税由双方共同承担

根据《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及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投资者取得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公积金转为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1.一个或多个个人投资者通过股权收购方式获得被收购企业100%的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为股本,但计入股权交易时的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义务。

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累计盈余转让给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增加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的价格取得股权的,企业原有的盈余积累已经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获得盈余积累并转换为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购买股权的,股权购买价格与原股本的差额已计入企业原盈余

积累中的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并转为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权收购价格与原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差额,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的盈余累计折算为股本的,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的价格取得企业股权并转股本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即:先转应税盈余积累部分,再转免税盈余积累部分。

二、新股东转让其股权时,其财产的原值为取得企业股权所支付的实际对价及相关税费。

5、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税函[2006]866号:根据《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成功后,转让方因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价款而获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财产转让产生的收入。

特别建议将转让方取得的违约金并入财产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转让方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6、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也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生效;

7、个人股权转让合同签订生效后,即使转让方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也应当申报纳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2011]89号)国家税务总局对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复确认,苏宁环球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以其在浦东建设公司的股份参与了苏宁环球的私募,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8、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属于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5]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件)规定,个人投资非货币性资产,属于个人同时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非货币性资产的个人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产生第一纳税义务。

个人投资非货币性资产的股权转让所得,仍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产生第二项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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