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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发锁定期,

来源:股权转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3 21:09:02浏览133次

IPO中的锁定期规则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其所持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公司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董)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第一节第5.1.4条规定,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承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收购该部分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公布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发行人持有的新增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一样。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将第一轮的锁定规则总结如下:

(一)一般性规则

1.IPO前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锁定一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锁定36个月。

2.首次公开发行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应锁定36个月(从新股工商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计算)

(二)特殊性规则

1.首次公开发行前12个月内转让股份或支付红利的,视为增资扩股,锁定36个月(新增股份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开始计算)。

2.首次公开发行前12个月内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应当锁定一年;但是,不排除根据监管要求进行额外锁定的可能性。但如果这些股份是控股股东转让的,很可能会被锁定三年。

3.关联股东作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锁定三年。

4.构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的,其股份锁定三年。

5.同时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锁定三年。

6.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者是战略投资者的股东,即使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成为股东的期限已经超过12个月,也可以将上市锁定期延长至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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