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2 10:00:05浏览117次
除了普通清算程序,《办法》还规定了特别清算程序。
1 特别清算程序的适用条件:
(一)企业不能按照普通清算的规定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清算有严重障碍的(企业主管部门、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特别清算。);
(二)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解散并进行清算;(《办法》第3条)
(三)外商投资公司解散后,公司未能在《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且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公司的主管机关、股东和债权人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22条)的规定向审批机关申请特别清算。
2 成立清算委员会。
企业特殊清算,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办法》第36条)
清算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指定。在特别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主任行使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清算委员会行使企业权力机构的职权。
清算委员会处理清算事宜,并向企业审批机关报告工作。(《办法》第37条)
3 清算委员会的工作
1)召开债权人会议。清算委员会可以召开企业主管部门和债权人会议,讨论与清算有关的具体事项。
债权人会议由清算委员会召集。清算委员会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不能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办法》第40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债权人提供的债权证明材料以及债权的数额和担保;
(二)了解债务偿还情况,就清算方案和债务偿还情况向清算委员会提出债权人意见。(《办法》第41条)
2)制定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
清算委员会应当制定清算方案,编制清算报告。清算委员会制定的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应当经企业审批机关确认。(《办法》第42条)
(三)清算委员会的其他工作适用于清算委员会在普通清算程序中的工作。(《办法》第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