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公司破产清算的财产分配顺序,财产处分行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有什么效力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6 09:20:03浏览141次

五六懂法网知识编辑提供:根据清算规则,清算组有权清理公司财产,处理公司解散和清算范围内的未决事务。在这个过程中,清算组将转让和处理相应的公司财产,履行清算前签订的合同,甚至签订新的合同。破产清算程序是否重新评估了这些法律行为的有效性?

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法对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前的财产处置和合同订立的效力作了特别规定。如果与公司财产有关的行为符合《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欺诈性财产转移和个别清算行为,即使上述行为发生在公司解散和清算程序中,经理仍可申请撤销相应行为或请求确认无效,并依法收回相关财产。同时,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上述规则也有两个例外: **,个人清算行为有利于公司财产; 第二,纪律处分的发生已经超过了收回财产的期限。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法律并未要求有破产原因的公司立即申请破产,这使得公司或清算组恶意利用上述例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典型情况是债务人公司或清算组故意转移公司财产,以欺诈或不正当手段个别清偿债务,故意拖延申请破产清算的时间。当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时,其不当行为已经发生了一年多。此时,管理人将不再能够根据破产法行使撤销权,债权人的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

因此,首先应赋予债权人对恶意清算的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权利,使公司或清算义务主体无法控制破产清算申请的时间进程;二是扩大破产法对无效行为的解释范围,将破产法中可撤销的“财产自由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交易”和“放弃债权”解释为无效的“隐匿财产、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使管理人员可以免除财产追偿期限的限制;三是赋予债权人监督解散和清算的权利,在事件发生期间和之后形成监督,控制和减少清算组不当行为的发生。四是加强清算责任规定的落实。

如果清算组或清算义务主体有上述恶意行为,管理人代表所有破产债权人要求连带赔偿责任。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热门关注

popular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