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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公司直接民事清算责任若干问题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6 09:55:02浏览142次

核心内容: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后,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结束公司所有法律关系的行为。公司清算责任是指公司清算主体因不履行清算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其中,民事清算责任是**常见、**有效的责任方式。

内容提要:

一、现行立法关于公司民事清算责任的规定

二、公司直接民事清算责任制度的确立

(一)财产混同的无限责任

(二)侵害债权的赔偿责任

(三)未经清算注销的民事责任

三、公司直接民事清算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则

(一)审理原则

(二)程序规则

正文:

我国现行立法对公司民事清算责任的规定不完善,导致了大量恶意的非清算现象,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退出机制,极大地影响了和谐经济秩序的建立。同时,立法的滞后与审判的实际需要脱节,导致在企业民事清算责任纠纷的审判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处理方式,损害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鉴于我国现行立法在公司民事清算责任方面的疏漏和弊端,首先,应从实体法的角度建立公司直接民事清算责任制度,即清算主体未能依法履行组织实施清算的义务时,清算主体应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公司不依法清算的问题,同时确立该制度具有法律依据且不违反公司法定有限责任原则,具体包括火锅无限责任、侵害债权赔偿责任和不撤销清算的民事责任。 其次,从程序上统一公司直接民事清算责任纠纷的审判规则,遵循法院不适用职权和既判力与行政权不扩张两个审判原则。诉讼事由、当事人、管辖权和举证责任等程序规则也应统一。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清算公司的债权债务,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终止公司所有法律关系的行为。公司清算责任是公司清算主体因未履行清算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其中,民事清算责任是**常见、**有效的责任方式。我国现行立法对公司民事清算责任的规定不完善,导致公司在经济活动中解散后很少依法进行清算。公司逃避清算甚至不经清算而注销登记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退出机制,极大地影响了和谐经济秩序的建立。同时,立法的滞后与审判的实际需要脱节,导致在企业民事清算责任纠纷的审判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处理方式,损害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因此,建立完整的公司民事清算责任制度,特别是建立公司直接民事清算责任制度,统一公司直接民事清算责任纠纷的审理规则,是当务之急。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来帮助解决这个问题。

一、现行立法关于公司民事清算责任的规定

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后的必要程序。无论公司是自动解散还是强制解散,都必须清理清算程序,以清理公司财产,清算公司业务,收回公司债权,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只有在公司完成法定清算并办理注销手续后,公司的法人资格才能终止。目前,我国公司法律制度是以《公司法》为基本法,以《证券法》为特别法,以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补充的完整法律体系。《公司法》是规范公司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规范,因此也包括了关于公司清算制度的一般规定,特别是《公司法》修订版第10章“公司解散与清算”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企业法人被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应收缴其公章,并通知其开户银行注销登记,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其债权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章规定了合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具体清算方法和相关操作程序。

《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从清算组的组成和职权方面规定了公司的清算,但没有规定清算主体。清算主体和清算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民事主体。公司的清算主体是法律规定的以其在公司资产中的权益或其重要的管理权限为基础组织和实施清算的义务主体。清算组是清算主体指定或选定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临时组织。清算主体的确定是对清算义务人的界定,是法定清算的前提。现行立法没有规定清算的主体,这是大量恶意不清算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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