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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人如何产生?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0 07:15:03浏览105次

目前,我国清算组织的名称并不统一。

例如,《公司法》中称为清算组,《合伙企业法》中称为清算人,《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称为清算委员会。不一致的标题很容易导致混淆。传统上,清算组织通常被称为清算组。但是,由于清算组织的规模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决定,一个清算人或两个以上的清算人可以组成清算组织,因此称清算组织为清算人更为合适。此外,在我国正在制定的新破产法草案中,执行清算事务的人也将被称为破产清算人,清算机构也将被称为清算人,这有利于立法的统一。

清算人是清算义务人依法设立的组织,负责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算,是公司清算能力的执行机构,具体执行公司的清算事务。

广义的清算人包括清算义务人和参与清算的人员。清算人和清算人是不同的概念。清算义务人是公司因与被解散公司的特殊关系而解散时,负责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主体。狭义上,清算义务人仅指清算义务人。我国现行立法中的清算人是狭义的清算人,即仅指清算人。

根据公司法的原则,清算人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产生。公司章程的效力始于公司成立,止于公司消亡。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效力。公司章程规定清算人产生办法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产生清算人。 第二,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清算人的选择是公司的重大问题,股东会有权决定。 第三,公司法直接规定了清算人。公司立法关于选择清算人的规定应注意公司组织形式的特点,并适当给予公司独立选择的空间。

在我国,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清算人以下列方式产生:

首先,股东占据了这个位置。《公司法》第191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人由股东组成。对于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成为公司的清算人,直接参与清算事务,有利于保护自身利益,提高清算效率,降低清算成本。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多可有50名股东,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不一定适用于股东人数较多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是因为清算人具有执行清算事务的职能,由更多股东组成的清算组织不适合清算执行机构的性质,难以执行公司的清算事务。此外,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格因素,公司法也应允许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产生清算人或通过股东大会选择清算人。

第二,股东大会是选举产生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作为公司的**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公司清算人的选择,这是无可非议的。然而,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强烈的资格属性,为了及时产生清算人进行清算,降低清算成本,大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都直接规定了董事

第四,主管当局应选择候选人。《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因违反行政法规被关闭的,应当解散,由主管机关组织股东和有关机关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值得研究和完善。公司因违反行政法规需要解散时,应当首先责令公司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如果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指定清算人,则只考虑采用其他方式及时指定清算人对公司进行清算。此外,主管当局是否应负责组建清算人,还是应要求人民法院任命人员组建清算人,也值得认真研究。《公司法》规定的主管机关的具体方向不明确。根据第192条的措辞,应当是与相关行政法律或条例相关的主管当局,但这使得主管当局更加不确定,因为所有相关主管当局都可能负责组织清算人的职责。然而,这一结果不利于公司清算人的及时选择和清算事务的有效进行。事实上,公司因违反行政法规需要解散清算时,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确定清算人的,有关执法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然而,中国《公司法》没有提及诸如清算人的资格、其职务的解除、获得报酬的权利和具体责任等重要问题。清算人的资格可以参照公司关于董事和经理资格的规定。根据中国的现状,可以设立专门的清算机构。结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专门从事结算及相关结算咨询的专业机构。在这种中介机构中,从业者应该是那些取得一定专业职称的人,如律师、会计师、经济学家等。具有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对公司进行清算具有以下优势: **,清算中介机构独立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有利于公平清算。 第二,中介机构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能够准确查明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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