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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和清算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0 13:30:05浏览84次

公司解散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法》中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民法通则》第45条规定,企业终止的原因包括企业法人的撤销、解散或依法宣告破产。所谓企业法人终止,是指企业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企业法人资格被取消。随着公司的解散,公司将失去开展经营活动的能力。因此,公司解散时,所有经营活动都应终止。但是,公司法人地位的取消不能理解为公司的解散。只有当公司终止其业务活动,结束其内部和外部的法律关系,并清算其所有资产,它才能真正解散。公司在清算过程中不能被视为解散。公司存续期间,应当进行清算,公司以其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法人才能终止,法人的生命才能**终终结。

公司终止的**终程序是注销。清算后的注销是公司灭亡的标志。这符合破产清算程序将终止公司的规定。

公司清算是按照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置公司剩余财产,**终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制度。其直接目的是终止公司的法人资格,保护公司债权人、股东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在公司法中,清算是终止公司人格的必要法律程序。不清算、不清偿债务、不依法解决现有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务,任何公司都不可能终止。公司人格终止后,债权能否清偿,股东权益能否实现,社会经济秩序能否维持,主要取决于清算主体是否合格,清算程序是否合法。

1.清算主题。根据**高人民法院2000年以(2000)23号函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24号函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经营资格终止。但是,在注销登记前的清算期间,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可以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或者企业法人的清算组织或者清算人可以参加诉讼活动。公司章程规定清算人的,清算人是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责任人。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的清算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因此可以推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都有义务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事务。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股东组成。同时,《公司法》还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一般由公司主要股东组成。因此,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董事长和董事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1、192条及其他规定,清算主体概述如下:

国有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设立单位;

合营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一

2.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通知其开户银行注销登记。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其债权债务。吊销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法定解散范围。公司应首先解散,有关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组织股东、有关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破产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清算所得的全部资产应当用于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申请注销登记,宣布公司终止。

3.根据《公司法》、《民法通则》、《企业法》的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主体长期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清算责任,客观上造成企业财产的损失、贬值或者私分,致使善意第三人的债权无法充分实现的,清算主体应当向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清算主体未能履行清算责任,未能赔偿债权人因清算主体的消极行为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4.未经清算而被注销的公司债务应如何处理?从法律上讲,公司的终止并不意味着其清算义务和责任的完全解除。债权人可以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依据在于公司股东的清算义务。《公司法》第192条规定:“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决定。”由此可见,公司的清算义务是由股东承担的。除人民法院组织的破产清算外,在其他情况下,股东必须自行组织清算。在公司被强行注销、法人地位不存在的情况下,股东仍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民事主体履行清算义务。在实体上,公司被注销后,其财产当然应分配给公司股东。不进行清算时,股东取得公司的财产,但不承担公司的任何债务。因此,以股东为被告,要求股东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是完全合理的。即使在公司被撤销后,股东并没有实际从公司获得任何财产,他们也可以被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正是因为股东没有履行其清算义务,公司的财产才被他人所丢失或占有,股东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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