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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主体的确定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1 21:00:08浏览110次

进入清算程序前,公司应首先确定清算主体,然后由清算主体选择清算人。因此,明确清算主体是清算程序的前提。一般认为,公司清算程序中投资者或公司清算组织者的责任是现代法人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各国法律通常规定股东或董事是清算主体,在公司终止后负责组织清算。例如,《德国民法典》第48条规定,公司清算由董事会负责。《日本民法典》第74条规定,董事是清算人。

在我国,**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解散的企业法人所涉及民事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公司的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控股股东。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因本法规定的情形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虽然这里规定公司应当成立清算组,但不能理解为公司是清算主体。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对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因此应当理解,我国《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界定为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董事或者人员组成。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应该是公司的股东。

有必要在此强调,由于股东参与公司投资的动机不同,更重要的是公司作为一个契约性的联合机构,应充分尊重公司章程中公司章程的性质。因此,清算主体应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确定股东为清算主体。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由于其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特殊性,担任董事的股东可以被确定为清算主体,毕竟那些分散的投资者并不关心或参与公司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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