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2 20:55:02浏览121次
清算计划的确认机制
清算方案的确认分为两类:股东自我确认和司法确认。
清算由公司自行组织的,清算确认由公司股东作为主体进行,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也由相关股东承担。在保护债权人权益方面,所有股东都应对外界承担责任。但是,仅涉及公司股东内部责任机制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投票赞成清算方案的股东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并由清算组确认。清算组实施未经确认的清算计划,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股东或者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此类赔偿纠纷可以通过独立的诉讼机制解决,法院不得以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受理。
在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清算方案的确认权在于法院。此外,清算组应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任务。这是司法清算和自我清算之间的区别,后者类似于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的审判期。司法清算包括两种类型。
难点在于“司法清算”和“破产清算”之间的联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债权人不确认债务清偿计划或法院不予批准时,清算组应依法申请破产。
公司控制人的约束机制
笔者认为,在清算阶段保护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依靠对公司控制人的严格限制。《公司法》及其解释为公司控制人干预清算程序规定了相应的责任机制。公司控制人应承担与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相同的法律责任,此类赔偿责任可通过独立诉讼机制解决。这些包括:
**,如果公司控制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造成公司财产的折旧、损失、毁损或灭失,公司及其他无辜股东和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控制人在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公司控制人因迟延履行义务,致使公司的主要财产、账簿和重要文件灭失,不能进行清算的,公司控制人应当对无过错的股东和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公司解散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股东或债权人造成损失,或以虚假的法律文件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法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