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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与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的区别

来源:注册资本作者:仵正真 时间:2021-05-20 15:51:35浏览60次

虚假注册资本与虚假出资的区别: (1)隐瞒注册资本的重要事实而取得公司登记的,为虚假注册资本

凡“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只要隐瞒的重要事实是注册资本,即为虚报注册资本。《公司法》第199条规定:“注册资本虚假登记,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从字面上看,注册资本虚假登记与提交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并列,实际上是指通过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隐瞒注册资本虚假登记的重要事实,前者为“原因”,后者为“结果”。因为《公司法》第199条规定了两个意思,前一个意思是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的,处以注册资本5%至15%的罚款;后一层是指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除注册资本以外的其他重要事实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理解为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是平行违法行为,则重复第一百九十九条的两个意思,前一个意思包含后一个意思,对两个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同,显然是不正确的。此外,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明确了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是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前者为“原因”,后者为“结果”。所以《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也根据“因果”关系确认了《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理解的正确性。既然正确理解了“因果”关系,就不存在虚假出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原因”。况且《公司法》第200条没有这个“原因”,所以这个“原因”只适用于虚报注册资本。这是作者和大家的不同观点之一。

(二)交付出资的差额

1.验资(评估)报告虚假、不真实

验资报告是公司登记的重要材料。有非货币出资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由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如果股东(包括发起人,下同)不拥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资产,但又不得不虚报注册资本,则必然(也只能)采取一些违法措施:私自封存中介机构,完全伪造验资(评估)报告;伪造房屋所有权证、银行付款凭证等验资(评估)时必须向中介机构提供的部分或全部证明,取得不真实的验资(评估)报告的;中介机构出具真实的验资(评估)报告,将小数改为大数提交不真实的验资(评估)报告;采取贿赂等非法手段收买有关机关和部门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获取非法验资(评估)报告等。以上行为均为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注册资本重要事实的案件。股东不会也不能交付全部出资。当然也不排除有部分虚假报告(有的已交付,有的未交付),但都应该定性为注册资本虚假报告。

2.验资(评估)报告真实有效

(一)股东以现金出资

虚假注册资本特征:股东将货币资金足额存入公司验资账户,验资后可立即转移资金;也可以先把资金转到公司的基本账户,再转走(这个时候注意跟注册资本外逃的区别);也可以先从验资账户划转一部分资金,剩余部分转入基础账户再划转;当然,转入基本账户的资金也有可能不转。但无论资金怎么转,有两点是肯定的:一是验资账户里有资金存放,但基本上最后都会全部取出;另一种是资金基本上是由非法中介机构出资或期限为几天的短期非法融资,或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临时资金,即股东没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没有投资能力申报或只有少量投资能力申报的资产。

投资金额。

虚假出资的特点是:股东将货币资金足额存入公司验资账户(有同志认为有可能没有存入资金,包括周道銮同志主编的《刑法罪名精释》。如果没有存入资金,那么要么无法提交验资报告,登记机关不允许其登记,无法得知其虚假出资,要么提交的验资报告虚假不实,这是作者与大家的一大区别)也有可能将部分转到公司基本账户再转(不可能全部转到基本账户再转,可能是注册资本外逃)。如果资本不从验资账户转入基本账户,公司对资本没有所有权,不能用于生产经营,也不能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从验资账户转出的出资额为虚假出资额,在公司缴纳开业或增资首付款时未交付或未全部交付,在公司出资后期到位时未按时或足额交付。从验资账户转入基本账户的部分,可能涉及注册资本外逃,但不能因已交付而定性为虚假出资;如果不去除,这部分出资是合法的。

(2)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

需要权证的非货币性资产。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84条规定,对于需要权证的非货币性资产,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投资该类资产的股东应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先办理财产交付过户手续,再进行验资。由于此类资产必须先交付转让,不存在无法交付的情况,因此不可能构成虚假出资;出资是伪造的,是虚假的注册资本报告。

无权证非货币性资产。股东投入的资产为机器设备、产成品、原材料等财产,无需申请权证。股东确实有该等资产,且显然已投入该等资产,完成了评估和验资程序,并提供了股东与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作为产权已转让的证明。然而,他们并没有实际将这些资产转移给公司,或者其中一些资产没有被转移。未转移的资产金额为虚假出资金额,即未足额、按时或不按时交付或交付。交付的资产转让给股东或者提取相应货币资金的,可能涉及注册资本外逃,但不能定性为虚假出资;如果相应的货币资金没有划转或提取,这部分出资是合法的。如果股东没有此类资产,出具的评估和验资报告必须是虚假的、不真实的,属于注册资本的虚假报告。

3.虚假注册资本中应排除部分法定出资

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公司法》号,建立了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公司法》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设定了严格的法定条件,包括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仅是公司营运资本的一部分,也是划分股东权益的标准之一,是公司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基本保证。一旦注册资本被虚报,XX公司成立,完全有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从而扰乱市场秩序。因此,虚报注册资本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制度。

2.虚假出资违反公司出资制度

《公司法》规定公司实行验资制度,即公司注册资本合法,必须充足并保持,公司股东应缴纳足够的出资额或股本金,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后,方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虚假出资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无法维持,因此虚假出资违反公司出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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