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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还有抽逃出资罪吗,最新司法对抽逃出资罪的态度

来源:注册资本作者:任晏纵 时间:2021-05-20 16:05:35浏览130次

公司成立时会有部分股东和发起人,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需要出资,具体出资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五六懂法网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垫资是抽逃出资罪吗

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抽逃出资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1.伪造虚假的基本关系,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交易关系,公司抽走股东的部分或全部注册资本。

2.通过向股东提供抵押担保等方式变相抽逃出资。

3.验资结束后,提取注册资本中的部分或全部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工厂等。

4.提取货币出资,用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足账户,以达到提取出资的目的。

5.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抽回注册资本的部分或全部货币出资。

客观因素

客观上,本罪是指公司成立后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或货物或转让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出资规定的行为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本身的独特性质决定了公司发起人和股东的出资额,这直接关系到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但公司能否真正按照《公司法》足额出资,直接关系到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以及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履行出资义务的方式。《公司法》第27条规定:“发起人可以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需要进行价格评估、财产验证、折股。”“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起人的出资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10%”。 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书面确认公司章程所发行的股份后,立即缴足全部股份;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为入股资金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第八十四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以上《公司法》条款均为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出资的条款。违反本规定的,是上述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2.必须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一是违反《公司法》规定,不交款、不发货、不转让产权,虚增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其中,发起人应当认购公司拟发行的全部股份,设立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但由于响应其招募的认股人在公司成立前不具备发起人或股东的身份,即不具备本罪的主体资格,所以本罪中所谓违反《公司法》规定不交付货币、货物或转让产权,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仅指发起人,一般不包括发起人以外的认股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在公司成立大会前缴足所认购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或者股份支付的方式大致相同:可以以现金或者实物方式进行,也可以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进行投资或者转换为股份。基于此,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不交付货币或货物或转让产权的所谓虚假投资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出资额足额存入拟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临时账户。

(二)以现金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足所认缴的全部股份;

(三)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销其股份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

二、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公司发起人、股东成立后,《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禁止抽逃出资。所谓抽逃出资包括非法抽逃出资和公司成立后转移出资两种方式。比如提取其股本,将其存入银行的资金作为股本进行转让,将已经固定价格投入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但应注意区分抽逃出资和其出资的合法转让。法定转让出资只是为了变更股东,资本仍然是公司占用的资本。

3、必须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行为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较小,后果不严重,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能构成本罪。

以上三个方面缺一不构成本罪。此罪是选择性犯罪。只要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都可以构成本罪。不一定要既有虚假出资又有抽逃出资。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预付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抽逃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时,可以以出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出资。如果你有相关的法律建议,你可以打电话给五六懂法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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