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外资企业作者:相正真 时间:2021-05-23 11:33:47浏览126次
现在各种类型的企业越来越多,外资企业也很多。在外资企业中,兼并与分离的现象非常普遍,那么什么是兼并与分离呢?外资企业的合并和分立有哪些流程?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现在五六懂法网网已经整理了以下内容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一、公司合并和分立的程序
(一)提交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申请
1.公司合并时,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和合并协议;
(二)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合并的决议;
(三)各公司的合同、章程;
(4)各公司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中国法定验资机构对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七)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八)各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单;
(九)被合并公司的合同、章程。
(十)被合并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拟合并的公司有两个以上原审批机关的,拟解散的公司应当在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前,向原审批机关提交合并后的公司解散申请。
2.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分立申请书;
(二)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分立的决议;
(三)新设立的公司(以下简称分立协议当事人)因公司分立拟存续的公司分立协议;
(四)公司合同、章程;
(五)公司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中国法定验资机构对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公司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八)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单;
(九)分立后各公司的合同、章程;
(十)分立后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的,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拟设公司所在地审批机关对因分立而新设公司签署的意见。
(二)债权债务公告
拟合并、分立的公司应当自审批机关作出同意合并、分立的初步批复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并在30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自拟合并或者分立的公司首次公告之日起90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拟合并或者分立的公司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在报纸上三次刊登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告的公司证明;
2.公司对债权人的证明;
3.公司对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4.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3)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拟合并或者分立的公司,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合并或者分立之日起30日内,到相应的审批机关办理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存续或者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变更或者取得批准证书的手续。
1.如果公司采取吸收合并的形式,接收公司应
3.存续、分立形成公司的,存续公司应向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新设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4.公司采取分立形式的,由原公司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移交原审批机关,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新设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四)债权债务变更公告
被合并、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应当自变更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发出变更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通知,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五)办理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的登记手续
二、合并与分立的概念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间的合并或分立。
1.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合并为一家公司。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受其他公司加入公司,接受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成立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2.分立: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可以有两种形式: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
生存与分离是指一个公司被分离成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继续存在并成立一个以上的新公司。
解散和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解散,新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
三.相关规定
1.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等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导致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控股或者主导行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者主导。
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而改变行业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3.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符合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存续或新设公司合并或分立后,经审批机关、海关、税务机关批准,继续享受原公司享受的外商投资待遇。
4.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拟合并公司有两个以上原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的,由被合并公司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登记机关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合并为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8.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合并后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被合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公司注册资本的总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被合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按照拟设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与原股份有限公司总额折算的股份之和。
9.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合并后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公司各方投资者的股权比例由投资者协商或者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在合并公司的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0.公司分立后的注册资本由公司分立前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但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为公司分立前的注册资本。
11.外国投资者在被拆分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2.公司合并采用吸收合并形式的,接收公司的成立日期为被合并公司的成立日期;新合并的,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之日为被合并公司成立之日。
13.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上市公司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四.本公司与中国国内企业的合并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的合并必须符合中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
1.拟合并的中资企业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标准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投资者合并后变更相关行业的要求;
3.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不得低于被合并公司注册资本的25%;
4.合并协议各方应保证拟合并公司原有员工得到充分聘用或做出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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