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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人,法人有哪些几类

来源:公司注册 时间:2021-06-27 15:28:01浏览19475次

什么是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

从根本上讲,法人与其他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它的存在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

法律确认法人为民事主体,意在为自然人充分实现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

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法人需要具备的条件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

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

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

例如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但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

根据《民法总则》第58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一、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

首先,法人的成立必须合法,其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其组织机构、设立方案、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者必要的经费来源

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活动的后果。

因此,法人应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能够提供经费来源。

这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得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

否则,法人无法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所谓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指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应与法人的性质、规模等相适应。

中国一些法律法规对有关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要求作了规定。

如《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

因此,法人具备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应具备的最重要的基础条件。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应该有自己的名称,通过名称的确定使自己与其他法人相区别。《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的组成、适用等作了规定。

根据该规定,企业的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在企业名称前冠以企业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适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可见,企业名称不是可随便确定而使用的。

作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非企业法人的名称,应与其活动范围、活动内容等相适应。

这类非企业法人的名称,有的是国家直接命名而无须工商登记,如国家机关法人名称;有的则应根据活动性质命名,并依法进行登记,如社会团体法人依法由民政部门登记。

总之,每一个法人都应有自己的名称。

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依法由法人组织机构来完成,每一个法人都应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依法应由三部分组成:

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

三部机构有机的构成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代表公司进行相应的活动。

如果没有组织机构,就不能够成为法人。

法人应有自己的场所。作为法人的场所,可以是自己所有的,也可以是租赁他人的。

法人的场所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民法通则》规定自己的场所是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是为了交易安全和便于国家主管机关监督。

四、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中的法人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中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

再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的章程草案。

法人的分类


按不同标准,对法人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法人作的分类有所不同。

中国法人分类

按中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可以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3]

一、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益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二、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盈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三、特别法人

《民法总则》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外国法人分类

外国立法和学理对法人的分类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同,在立法上和学理上有一定参考价值,分类如下:

一、公法人与私法人

公法人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或者公共团体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者政府职能的法人;

私法人是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私法(如订立合同和捐助行为)而设立的法人。

除此之外还有两种学说,分别认为公、私法人的分类标准应为:设立依据和是否拥有公共权力。

目前我国是综合了三种学说进行区别的。公法人主要包括机关法人、某些事业单位法人。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私法人中又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类。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人的组合。

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

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三、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

社团法人中又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两类。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为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公司等;

非营利法人将所得收入不分配,而是继续用于社团的发展。

四、公益法人与非公益法人

非盈利法人中又分为公益法人与非公益法人两类。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的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组织等;

中间法人是指既非以营利为目的又非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同乡会、校友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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