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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的起诉主体,赡养费纠纷

来源:赡养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6 13:45:02浏览121次

一、赡养纠纷案的诉讼主体是谁

扶养纠纷案件的权利主体是老年人,义务主体是老年人的子女或者其他有扶养义务的人。况且维修案例有个人相关性。与其他财产案件相比,扶养案件最大的区别在于扶养纠纷具有直接的身份权,而不是基于债务的其他权利。

二、赡养纠纷的特殊性

1、主体的特异性。与侵权引起的侵权债务相比,权利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侵权债务的权利主体是受害人或近亲属,义务主体是侵权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体。《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0条规定,老年人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要关心照顾老年人。因此,扶养纠纷案件的权利主体是老年人,义务主体是老年人的子女或者其他有扶养义务的人。况且维修案例有个人相关性。与其他财产案件相比,扶养案件最大的区别在于扶养纠纷具有直接的身份权,而不是基于债务的其他权利。

2.金额的可变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在被赡养人生活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如被赡养人患病、物价上涨等因素,可以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增加赡养费的要求。

3.时间的遥远。维修纠纷的发生不是一次性事件。是最后一条底线——诉讼,矛盾尖锐到其他个人和组织都解决不了,让家属求助。而扶养案的判决不是一次履行,而是在被扶养人死亡后才结束。

4.矛盾是可以调和的。虽然赡养纠纷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主要与家庭关系和家庭财产分配有关,提起诉讼时矛盾尖锐,看似不可调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事人之间相互谦让,在家庭纽带的激励下,赡养纠纷最终可以和解。

5.内容的丰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为老年人提供经济赡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老年人的支持不仅仅是衣食住行,还包括对老年人的精心照顾,给予精神上的安慰,满足老年人身心状况的特殊需要。

三、赡养纠纷案件诉权保障存在的冲突

1.老年人诉讼无能与急需救助的冲突。许多老年人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某些组织和功能上丧失或不正常,丧失了以正常方式从事某些活动的全部或部分能力。

2.程序的复杂性和老年人的迫切需要之间的冲突。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不仅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受理案件后,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有必要依法向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一些被告在外工作,拒绝回家收集法律文件或下落不明。法院还应适用公告送达法律文件。被告需要答辩举证的,还应当给出举证期限。如果他不服判决,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依此类推。

3.儿童的支持能力与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之间的冲突。

4.参差不齐的孩子和一般裁判的冲突。

5.物质支持和精神支持的冲突。

6.农村习俗与法律规定的冲突。

7.老年人的优先执行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8.被告滥用上诉权损害原告权益,浪费司法资源。

以上是关于维修纠纷案件中谁是诉讼主体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由网站小系列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另外,边肖想给在座的各位补充一点,支持。它不仅发生在父母之间,也发生在负担得起的孙子和孩子去世的祖父母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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