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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当原则

来源:交通事故精神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0-05-19 12:58:52浏览151次

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生命权和健康权的赔偿案件(以下简称人身伤害案件)时,精神损害赔偿通常是基于严格控制的原则。在正常情况下,只有当受害者残疾甚至死亡时,他才能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得一定的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没有过错责任或者过错责任明显较轻,侵权后果不太严重(不构成残疾、死亡、精神疾病等)的受害人。)在要求对身体伤害进行赔偿的同时,他们也要求对精神伤害进行赔偿。一般来说,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给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法院基本上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诉讼。笔者认为,严格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以下简称严格原则)割裂了自然人的意识形态和物质主体的统一,不能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不能体现对侵权行为的处罚,不符合现代法律人文主义的发展方向,不能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维护。

一、严格精神损害原则的弊端

1.严格性原则对被害人精神损失的赔偿要求过于严格,无法有效平准和赔偿被害人不可避免的精神损害。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生理感知和心理感知的统一,是各种生理器官和思想感情的有机结合。因此,当人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到侵犯时,必然会造成精神创伤,同时造成财产损失。身体上的痛苦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精神上的痛苦、羞辱、失望、不满、怨恨和其他不良刺激。精神痛苦是存在的。如果只对受害者的身体伤害进行赔偿,而不对其精神伤害进行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将得不到充分赔偿,对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将是不完整的。

事实上,严格原则并不否认侵犯生命权和健康权不会造成精神损害,而只是要求对这种损害的赔偿范围有严格的标准和限制。通常,人身伤害案件中的受害者可以证明身体(即物质)损害后果,如伤害、疾病、残疾等。但很难证明精神损害的后果。这种精神上的不良感觉是受害者的自我感知,很难用客观标准来评价。严格原则要求极其严格的证据,这导致同样的证据受害者在人格权案件中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但在人身损害案件中得不到赔偿。

例如,如果同一证人的证词能够证明侵权人通过侮辱和诽谤侵犯了人格权,并且还证明受害人对精神有负面影响的后果,那么人格权的受害人可以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人身伤害案件的受害者也引用证人的证词来证明他们自己的精神痛苦和可悲的后果。但是,法官将根据严格的原则严格审查证据,并提高证据的证明要求,从而导致大多数人身伤害案件的受害者(不构成残疾、死亡和精神疾病)得不到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只有在单独起诉被告侵犯个人权利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赔偿。但是,如果侵权人只损害受害者的身体而不侮辱其人格,即使提起另一项诉讼,受害者也不会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严格性原则难以对受害人的实际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和抚慰,无法达到充分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效果。

 

2.严格性原则不能体现对侵权人过错的处罚,削弱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力量,不能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利于社会公平和稳定。

首先,侵权不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也不适用民法中赔偿和补偿的共同原则。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行为。这种侵犯是对他人绝对权利的侵犯,如――生命权、健康权和人格权。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侵权行为**本质的特征是过错,或一般过错,或推定过错,或无过错等。可以说,侵权与犯罪的区别仅仅在于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行为人主观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因为侵权是非法的、不可交易的,所以它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不能适用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则。因此,侵权损害赔偿不仅应该是补偿性的,而且应该是惩罚性的。

其次,侵权人只赔偿受害人的物质损害,难以体现对非法侵权的处罚。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只有精神损害赔偿才能同时赔偿受害人和惩罚侵权人。因此,只有允许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才能达到惩罚和警告侵权人的目的。严格性原则可以弥补受害人医疗费用、营养费用、工资损失等经济利益的损失,但并不惩罚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使得一些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但后果不太严重的违法要素逃避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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